《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10月1日,交通运输部施行《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现行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实施、统计分析与监测、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开展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人员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共6条。主要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各职能部门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职责。
第三章统计调查项目,共7条。主要明确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统计调查实施,共9条。主要明确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监测,共4条,主要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加强统计分析与监测,并及时报送相关报告。
第六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共4条,主要明确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的归档、保存、公布等要求。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5条,主要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工作组织和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同级统计机构依法查处交通运输统计违法行为,移送有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共1条。
三、修订前后变化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等修订部分表述、补充完善章节内容。同时细化完善各职能部门交通运输统计工作职责。